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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2011-03-07

一、基本条件
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阻火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10.充装站内所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这些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劳动部颁发的相应规程、规则的有关规定。
11.站内必须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12.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连接件等,不准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工作压力大于3.0MPa的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管道应选用黄铜管,且符合相应标准,管道阀门应为铜基合金或不锈钢材质,输送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管道及配件,必须经过严格脱脂,所使用的密封件,必须是不含油脂的不可燃材料。乙炔充装站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及乙炔管道阀门、附件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制品。
13.充装站的工艺管道,必须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喷涂颜色标记。
二、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
1.充装站必须根据充装量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一名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求是助理工程师,其他充装站是工程师)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的基本内容、所充装气体的性质及事故处理方法。
2.充装站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
3.充装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员(下称气瓶检查员)应满足工作需要,且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充装量较大的气瓶充装站,应有专职气瓶检查员。充装量较小的气瓶充装站,气瓶检查员可由其他人员兼职,但必须有资格证,且职责明确。
4.充装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两名,气瓶检查员每班不得少于一名。
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
1.充装站应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2.充装站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岗位责任制;
b.设备、管道维修保养;
c.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d.质量信息反馈;
e.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
f.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
g.气瓶查收、登记;
h.气瓶贮存保管(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i.资料保管(技术资料、设备档案);
j.不合格气瓶处理;
k.人员培训考核;
l.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m.对用户宣传教育;
n.事故分析上报。
(2)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瓶内残液(残气)处理;
b.气瓶充装前、后检查;
c.气瓶充装;
d.气体分析;
e.设备操作;
f.事故应急处理。
3.应有必要的工作记录和见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收、发瓶记录;
b.残气(残液)处理记录;
c.充装前、后气瓶检查及充装记录;
d.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e.气体检验证明(记录);
f.质量信息反馈处理记录;
g.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4.应有与充装气体、气瓶有关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
四、气瓶充装技术要求
1.气瓶充装站所充装的气瓶,必须按规定配齐瓶帽和防震圈,还应做好使用中气瓶外表面受损漆色的修复工作。
2.溶解乙炔气瓶,必须按规定补加丙酮。
3.气瓶充装前,应有气瓶检查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省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充装前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签字。乙炔瓶充装前,还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9)乙炔瓶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不符合安全充装条件的气瓶,一经查出,必须做出明显标记,立即隔离,逐只登记,妥善处理。发现到期未检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负责送到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气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交纳检验费用。
4.气瓶应专瓶专用。
5.液氮气瓶,充装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判明瓶内确无异物存在后,方准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及其他形成残液的液化气气瓶,如瓶内残液超过规定量时,在充装前应用专门的装置进行残液处理。有害或可燃性气体的残液,不准排入地沟或下水道,以免造成危害。
6.液化石油气瓶及其它液化气瓶充装时,必须逐只对气瓶称重。
7.气体充装的质量检验、复验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充装站必须由专人对充装后的气体质量按规定进行分析和检测,并做好记录。所充装气体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当发现气体混装、错装或发现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时,要立即妥善处理。
(2)复验充装量: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后,必须按有关标准复验充装压力;液化石油气和其它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后,必须逐只复称重量;溶解乙炔气瓶充气后,必须逐只复验瓶内乙炔的重量和压力。超装的气瓶必须立即妥善处理。
(3)气瓶充装后,应逐渐进行瓶阀试漏检查,如发现泄漏,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8.充装合格的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除外),应粘贴充装合格证,内容包括:气体充装单位名称和地址;充装站电话号码;充装的介质;气体产品国家标准代号;充装量或充装压力;充装年、月、日;检验员签章或代号等。
9.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检修作业,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10.凡进入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的人员,应穿着不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帽,不允许穿带铁钉的鞋。
11.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主营产品:气体汇流排 集气包 气瓶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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