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风自救系统建设验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1-08-23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以下简称压风自救系统)的验收。
1.2压风自救系统的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编制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验收项目 气体汇流排
3.1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验收项目见表1
表1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验收项目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材料要求 |
防护袋、送气管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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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罩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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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要求 |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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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要求 |
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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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要求 |
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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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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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要求 |
避灾人员在使用自救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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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要求 |
管路供气压力为0.3~0.7 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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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压力为 0.3MPa时,每台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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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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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路安装规格 |
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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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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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 |
3.2压风自救系统安装要求验收项目
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位置及数量验收项目见表2,压风自救系统安装要求验收项目见表3。
表2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地点及数量验收项目
安装位置 |
安装地点 |
每组自救器数量(台) |
验收结果 |
掘 进 面 |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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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每50m设置一组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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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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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外每隔100m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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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撤人地点安装一组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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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采 面 |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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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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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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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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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架液压支架安装一组自救装置 |
1 |
表3压风自救系统安装要求验收项目。
项目 |
内容 |
验收结果 |
安装地点总体要求 |
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为距底板0.5m。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时,盖板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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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路固定要求 |
管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管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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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水分离器安装要求 |
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系统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后边紧接着安装汽水分离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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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方式要求 |
系统最好采用同时与进风巷、回风巷压风管路连接的连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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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安装位置 |
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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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安装要求 |
不得存在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的现象,也不得存在出气量大小不一的现象。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 |
3.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要求验收项目
压风自救系统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中管理与维护中的相关内容,其验收要求见表4。
表4管理制度验收
验收项目 |
验收要求 |
验收结果 |
1、日常维护与保养制度 |
包含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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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培训制度 |
包含自救装置使用培训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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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规则
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成后,按表1-4的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如有不合格项,则需整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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