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及相关气体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1-05-04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氧气汇流排)
名 称 |
生产类别 |
最低耐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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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
制氧站房 液氧系统设施 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 氧气充瓶间(灌氧站房) 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 液氮系统设施 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液氩系统设施 氩气净化间 生产、储存氢气的建、构筑物 |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戊类 戊类 戊类 乙类 甲类 |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四级 三、四级 二级 一级 |
辅助生产车间 |
水泵房、冷却塔及水处理设施 锅炉房 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 油浸变压器室 |
戊类 丁类 丙类 一 |
三、四级 二、三级 二级 一级 |
注 1 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储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2 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氩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吊顶。制氧、压氧、充瓶间及计算机房、主控制室的建筑采用吊顶结构时,应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
表4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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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甲类 |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 |
氧气(或液氧)储罐 |
湿式氢气储罐总容积,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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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总容积,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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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
三 |
四 |
≤1 000 |
1 001~50 000 |
>50 000 |
≤1 000 |
||||
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道路(路边) 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 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 |
30 20 20 - 15 10 5 |
25 20 20 15 15 10 5 |
25 20 20 15 15 10 5 |
25 20 20 15 15 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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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 |
≥1.5倍电杆高 |
1.5倍电杆高1) |
≥1.5倍电杆高 |
≥1.5倍电杆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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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变配电站 |
25 |
25 |
25 |
30 |
3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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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
30 25 |
25 - |
25 30 35 25 30 35 |
25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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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公用建筑 |
50 |
5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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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构筑物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12 14 16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12 1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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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甲类生产车间 |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 |
氧气(或液氧)储罐 |
湿式氢气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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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总容积,m3 |
总容积,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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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
三 |
四 |
≤1 000 |
1 001~50 000 |
>50 000 |
≤1 000 |
||||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单罐容量m3 |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 000 >1 000 |
- - - - - - - |
12 18 20 25 30 40 50 |
15 20 25 30 40 50 63 |
20 25 30 40 50 60 75 |
20 25 30 40 50 60 - |
25 30 35 45 55 65 - |
||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2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护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减少25%。 3 氧气厂(站、车间)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4 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按其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1.02×10-5的连乘积来计算。 5 液氧储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执行。 6 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7 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8 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 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10 液氧储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1 氧气厂(站、车间)室外布置的空分装置或惰性气体储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装置)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储罐)确定其与其他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12 氧气厂(站、车间)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3 湿式氧气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14 干式氢气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增加25%。 1) 指氧气厂内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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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规定中的较大值确定。
——氧气管道口径大于和等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氧气厂、站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手动阀门的阀杆应伸出防护墙外操作。
——氧气管道口径小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其要求同上。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时,节流阀前后应设安全铜管段,其长度为五倍管道直径且不小于1.5m,安装铜基或不锈钢阀门。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
4.4 一般防护设施
4.4.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 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4.4.3 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l、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 J 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GB J 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 J 16的有关规定。
4.5.3 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温探测报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 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6.6 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 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l0 200m3。
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 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 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 400m3。
4.6.9 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吋,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实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13 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 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4 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 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4.6.21 下列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属22区火灾危险区。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预警系统。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4.6.25 计器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必须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架设、施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碳氢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引起燃爆。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
4.6.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 氢气生产场所宜采用防爆型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7 防雷、防静电
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 50057 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见表5。
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7.4 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
表5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设 施 名 称 |
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 |
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
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灌氧站房、氧气储罐 |
30 |
- |
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
10 |
- |
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及氧压机、氧充瓶台管道 |
- |
10 |
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
- |
10 |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
- |
10 |
架空氢气管道 |
10 |
10 |
室外氢储配系统 |
10 |
10 |
注: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
4.8 电气安全 终端箱
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8.1.9及8.1.10的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J 52的有关规定。
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4.8.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
4.8.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4.6.21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8.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 防冻、防窒息
4.9.1 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4.9.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接头箱
4.9.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4.9.5 空分装置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准有积水或积油。
4.9.6 操作人员要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避免被液空、液氧、液氮、液氩等低温液体冻伤。
4.9.7 在生产与检修作业中,要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氮气、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
4.10 防地震、防振动
4.10.1 防地震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以下要求:
——厂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应符合GB J 11的有关规定。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4.10.2 防振动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符合以下要求:
——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恃一定距离。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大型压缩机放空管道应采取加固措施。
4.11 通风设施
4.11.1 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 J l9的有关规定。
4.11.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0.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宜采用气楼式自然通风。
4.11.3 氮气压缩站中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设计时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宜设缺氧报警装置。
4.12 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4.12.1 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涂色、标志应执行GB 7231中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输送气、液体名称 |
管道颜色 |
色环 |
输送气、液体名称 |
管道颜色 |
色环 |
蒸汽 空气 氧气 氮气 污氮 氢气 氩气 |
红色 深蓝色 天蓝色 浅黄色 棕色 红色 银灰色 |
- - - - - 白 - |
煤气 上水 下水 油(进) 油(出) 加温解冻气 |
黑色 绿色 绿色 黄色 黄色 红色 |
- - 黑 - 黑 黑 |
4.12.2 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4.12.3 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圆筒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宜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圆筒式储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6的规定。
4.13 安全管理
4.13.1 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4.13.2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3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4.13.4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13.5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设备检修要填写检修卡,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填写操作票,实行操作票制。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 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5.1 设备必须根据国家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和检验。
5.2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
5.3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5.4 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他杂质。
5.5 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5.6 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
5.7 开车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认阀门开、关的状态。
5.8 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5.9 在氮气和氩气区域内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窒息措施,作业区内气体经化验合格后方准工作。
5.10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11 回转设备启动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
5.12 设备裸露的回转部位,应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防护罩。严禁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5.13 应按规定进行运行中的设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14 寒冷地区冬季设备停车后,应采取防冻措施。
5.15 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5.16 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17 空分装置、液氧罐周围和主控制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便乱倒电石渣等有害污染物质。
5.18 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干净,并在内壁涂好不燃防锈涂料。
5.19 放散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气体汇流排,集气包)